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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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3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0—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专[2000]149号 省级党政机关各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0]20号)和《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0]22号)精神,为配合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鼓励机关人员分流,使分流人员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需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现就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从省级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和随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单位(“转体”单位)中的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分流人员),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二、机关分流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包括“转体”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专业范围及有关评审条件规定,对照分流人员在机关从事工作的性质、所学专业及现专业岗位等,选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分流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专业工作年限(含机关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推荐参加相应职务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机关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按原中央职改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原省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6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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