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0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3—002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3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离休费、医疗费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3)15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已普遍建立了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也于2002年7月起实行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制度。“两费”保障制度的建立也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实报实销、保障离休干部晚年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还有部分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尚未纳入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两费”保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离休干部的晚年生活。为进一步做好非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落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31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