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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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70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3—002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3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385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轻企业负担,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出发,根据“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争取三年内实现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人员由社区管理。到今年底,全省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力争达到85%,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本级要基本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嘉兴、绍兴、金华、舟山市本级达到85%左右,其他各市、县(市、区)达到80%左右;到2004年底,全省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要达到95%以上;2005年底,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与社区建设进程相适应、规章制度完善、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

(三)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产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四)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集中管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八)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个人管理和互助服务。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模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以下主要模式:

(一)在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在街道(乡镇)确立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直接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并依托服务管理组织向他们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退休人员数量不多且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设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进行直接管理服务。

(三)对距离城市市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依托大中型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确定恶化设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待条件具备后再纳入社区管理。

对已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已由主管部门托管机构管理服务的,可作为社区管理过渡,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联系和业务指标,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内容。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原行业统筹单位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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