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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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63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2—003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2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5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到本次核查工作对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堵塞养老金虚领冒领漏洞、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重要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成立核查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核查。本次核查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 1.参保单位自查。由参保企业按照稽核内容自行填写调查表(见附件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统筹范围内已参保企业现状,发放调查表,所有参保企业都必须列入本次自查范围。 2.稽核部门复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地税部门根据各企业填报调查表的内容,结合各自掌握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列出复查重点,有针对地对相关企业实行实地稽核。实地稽核可采用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单、相关会计资料和完税资料等,还可以采用向职工公布缴费工资等方式发动群众参与监督。 (二)养老金领取资格的认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27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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