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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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委托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75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5—000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委托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5〕52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原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厅正式委托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权限 (一)受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向获准在浙就业的外国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及相关手续; (三)对聘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及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实施管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14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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