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长广集团老工伤人员参加省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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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长广集团老工伤人员参加省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4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4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长广集团老工伤人员 参加省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100号 长广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长广集团公司老工伤人员参加省级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长广报字〔2007〕23号)收悉。经商省财政厅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你公司老工伤人员移交省社保中心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移交的范围 1、老工伤人员范围。此次老工伤人员移交的范围为你公司成立至1998年12月底前发生工伤、伤残等级为1-6级(含原由你公司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患尘肺Ⅰ-Ⅲ期的工伤人员。具体移交人员名单由省社保中心确认。 鉴于你公司老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基本符合程序和规定,研究决定,对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情况进行抽查确定。经抽查,原由你公司做出的伤残等级基本符合实际伤残情形,予以确认。已退休的老工伤(职业病)人员未进行过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等级不再鉴定。 2、供养亲属范围。你公司成立至1998年12月底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由省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确定。原由你公司确认,但不在此次移交范围内的人员,其待遇由你公司妥善处理。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老工伤人员移交后,按你公司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老工伤工伤保险费,暂按照省社保中心现行工伤保险费征缴办法,每年6月和12月各缴纳一次。如发生欠缴,欠缴期间老工伤人员发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你公司自行支付。 三、待遇衔接 1、2007年6月30日前老工伤人员应享受的工伤待遇,由你公司按规定支付。 2、2007年6月30日前,你公司应按国家及我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将移交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到位,与现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衔接后移交省社保中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12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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