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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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6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3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7〕13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按照《内控办法》的要求,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尚朱建立内控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建立内控制度的要及时修改完善,要着力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要寓内控办法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暂行办法》(浙劳社监督[2006]107号)的要求,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指导工作,要督促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完善社会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并对社会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内控监督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的要求,高度重视稽核队伍建设,按规定设立社会保险机构稽核部门,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大力完善稽核组织体系,确保社会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加大监督检查,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控检查职责,每年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主要领导要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内控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四、建立内控制度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从2007年起,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上一级社会保险机构,省级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省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及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总结要全面反映年度内控检查工作情况,重点反映内控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典型案例。对《内控办法》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社会保险机构对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内部控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内部控制的各项内容规范、统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完整性。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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