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 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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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 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4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4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

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31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司令部

关于做好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

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省军区(警备区)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20059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下发后,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符合移交民政部门安置条件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未进行移交安置。为尽快落实这部分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经研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余额和移交当年剩余月份的养老金一次性或按月发给本人,在养老金发放完结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工作。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区后勤部

关于贯彻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6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师)、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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