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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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5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3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在浙工作外国 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人外〔2007〕311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我省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外国专家突发事件,保障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营造良好的引进国外人才智力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外国专家范围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聘用的各类外籍专家。主要包括: (1)根据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自行聘用或外方协议派遣的外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在我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国专家在浙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 1.5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 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涉及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的突发事件是指:与在浙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 (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2)医疗卫生事件:指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 (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尽力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指导、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以事发地主管部门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的主体。 (3)逐级报告原则。按事发聘请单位、市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省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逐级报告。 (4)协作处理原则。由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处理。 2.组织管理 2.1领导机构 浙江省人事厅设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外国专家工作的厅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外国专家局和有关部门组成。 2.2工作职责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浙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全省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必要时,与省内相关部门建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加强协调指挥。 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需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各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应急响应 3.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 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时,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报告,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 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事发聘请单位、市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省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进行逐级报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9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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