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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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9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3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属企事业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15号 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关于在杭省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浙劳社医[2002]5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行业单位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浙劳社老[2005]8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2005年确定的“两费”筹资标准进行调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8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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