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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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6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3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 浙人薪〔2007〕32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公安厅、安全厅、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在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调整的同时,原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法定节日值勤的公安干警增发加班费的批复》(浙劳人复〔1989〕1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试行加班工资制度的通知》(浙人薪〔1996〕179号)、《关于公安、安全、劳改、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试行加班工资制度的通知》(浙人薪〔1996〕22号)、《关于调整公检法系统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140号)、《关于调整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3〕110号)、《关于建立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浙人薪〔2004〕7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国人部发〔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装财)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执行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将公安干警的值勤岗位津贴名称变更为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8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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