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0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6—001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 浙人薪〔2006〕31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套改职务及任职年限 1、曾担任过领导职务转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受处分的除外),执行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按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任职5年以下的条件套改工资。这只是公务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4、机构改革中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现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其原在机关按规定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可视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5、原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核后不再列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其工作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在单位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期间工作的时间,视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6、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聘任的,不同系列相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7、调入事业单位被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前没有管理职务,或有管理职务没有明确职级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明确其任职年限。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与管理岗位任职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9、因受党纪、政纪处分降职或撤职,或受行政、刑事处罚中断任职时间的,原高职务(原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不能计算为低职务(低级岗位)的任职年限,一律按受处分处罚后现任职务(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计算。 二、关于套改年限 10、1993年工改以来请哺乳假、身患严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长期请病假、经组织选派外出学习等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年限,以及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符合计算工龄的年限可不在套改年限中扣除。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录用前原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工,其临时工期间符合浙人薪〔2004〕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参照非公经济组织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确认办法处理,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12、复员退伍军人复员退伍后在农村劳动或在城镇待分配实际不超过3年的时间可视作套改年限。 13、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新聘用)人员因表现不好延期转正的,其因试用期(见习期)延长未能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定等次)的年限,须从套改年限中扣除。 14、初中毕业直接读5年取得大专学历的,需扣除3年补修高中课程的时间,可视作套改年限按2年计算。 15、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时间计算。 16、对从事井下、高空、高原等工作岗位的折算工龄不能计算为套改年限。 三、关于高定工资的处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7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