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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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0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6—001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6〕3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实施中,要严格遵守工资纪律、组织人事纪律,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执行,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下同)的人员,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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