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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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5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3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7〕1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的专家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是专家型的非常设机构。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各类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教材和考试鉴定辅导资料的编写。

(二)编制、修订、完善国家题库浙江省分库,开发适合本省需求的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展新职业的鉴定试点。

(三)拟订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标准,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具备的场地条件、设施设备、检测工具、仪器等的配置标准,并参与鉴定所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等。

(四)参与考评人员的培训和师资培训等工作。

(五)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与实验,提供鉴定考评技术的指导、咨询、支持和服务。

(六)参与职业技能竞赛,制订完善方案、编制技术文件、承担技术指导、现场裁判等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活动。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主管领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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