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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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3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7—005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89号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移交的范围 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1、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2、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工作,原则上采取整体性移交为主、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3、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移交方式和管理机构的选择 根据劳社部发[2007]12号文件关于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的精神,我省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整体移交给具有年金管理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养老保险公司和具有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具体管理机构的选择,由市、县(市、区)按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如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要求另行选择其它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允许企业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整体移交后,实行一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另行选择其它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 四、移交工作的实施步骤 原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告知、宣传、解释阶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向社会和企业的告知、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员工了解移交的原因、内容、意义、方法和步骤,引导企业和员工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阶段:数据、账户、资产清理阶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成立清产核资小组,会同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余情况等,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和个人账户信息,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阶段: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移交阶段。在全面清理审计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已核实的企业年金业务数据、档案资料和基金资产整体移交给承办的管理机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01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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