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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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3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5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120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节选)

劳社部发[20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人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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