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发改委转发《人事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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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发改委转发《人事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8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7151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负责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职业水平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大纲和教材发行、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担。?

二、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三、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日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现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2.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人 事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单位和在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专门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高级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招标师英文译为:Tenderer

  高级招标师英文译为:SeniorTenderer

  第五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凡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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