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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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1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6—000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222

各市、县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物业管理师制度的推行,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统一管理。?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的认定考试:?

()凡符合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申报条件者填写《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一式3份,A4),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3)?

2?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3)?

3?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3张。?

申报人员及其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明必须齐全有效、准确无误,并且与申报表相符。由所在单位向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人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及盖章。各市将申报名单和材料汇总后(汇总表见附件),于2006920日前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联系电话:0571-85157808。省直、中央部属在杭单位直接报送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须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条件中工作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6816日。?

()各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人员,经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审核合格后,参加认定考试。认定考试后将材料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三、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综合管理。省人事厅负责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以及考试结果公布和发证等;省建设厅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大纲和教材发行、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均计算到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考场统一设在杭州。有关考试报名和考前培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实行物业管理师资格制度,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维护人民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此项工作要求严、标准高,涉及在广,各地人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现将《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

     2.物业管理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PropertyManag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

  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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