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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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测绘局转发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7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1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测绘局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7〕2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测绘局《关于测绘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测绘系统测绘队工资标准的通知》(浙人薪〔1997〕129号)规定,参照执行测绘系统测绘队工资标准的其他测绘事业单位,可列入这次测绘系统测绘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测绘队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65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6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7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790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680元。

三、测绘队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四、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财政厅(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财务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制定了《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测绘系统测绘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测绘系统测绘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测绘系统测绘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国家测绘局所属测绘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测绘队(院)。

其他测绘队(院)。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测绘队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测绘队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测绘队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队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测绘队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测绘队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测绘队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测绘队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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