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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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78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8?003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 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2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今明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这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范围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具体范围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的缴费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部分,实行统账结合的,除直接记入个人账户的2%以外缴费部分。 失业保险:参加职工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费部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参加上述五大保险的“企业单位”具体范围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准。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8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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