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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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87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7—002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转发《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人薪〔2007〕103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本省海监船上工作、属于船员编制、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船员列入这次水产事业单位船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内陆水域各等级船组(船舶)船员执行比海上船员低一级职务的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件1)。内陆水域120—249马力船舶船员执行比内陆水域三级船组船员低一级职务的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件2)。119马力以下船舶聘用(任命)在正驾驶、副驾驶、副轮机员岗位的人员,分别执行海上船舶水手长、副水手长、一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件3)。内陆普通船员执行比海上普通船员低一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其中聘用(任命)在二级水手(渔捞员、机工、电工、制冷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比海上二级水手岗位工资低35元的标准。

三、各等级船组(船舶)专业技术船员岗位(任命的职务)套改薪级工资时,按附件5、6规定的对应关系确定套改职务(技术等级)。普通船员套改薪级工资时按附件6规定的对应关系确定套改技术等级。

四、相同岗位等级不同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如海上三级船组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此计算办法只适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也不涉及其它职级待遇问题。

五、水产事业船舶船员的伙食津贴、渔政人员的岗位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家出台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办法后再予以规范。

六、内陆水域作业船舶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各类学校毕业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船员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高中、中专毕业生6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88元,大学本科毕业生720元。

各类学校毕业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学徒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95元,技校、普高、职高、中专毕业生620元,大学专科(含五大)毕业生663元,大学本科(含五大)毕业生690元。

各类学校毕业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船员、普通船员执行见习期、学徒期的年限及执行期满后薪级的确定,按海上作业船舶船员的规定执行。

七、随船出海的其他人员,在船工作期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岗位对应船长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级)岗位对应轮机长岗位,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科员及以下)岗位对应二副岗位的标准加发水上作业津贴,离船后水上作业津贴即予停发。

八、本通知其他未及事项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和《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薪〔2006〕311号)规定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财政、渔业主管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财务司(局),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制定了《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船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的渔政船、海洋资源调查船和教学实习船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船员(在船上工作并属于船员编制)。

船队管理人员和临时借调上船工作的人员,不列入这次水产事业单位船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水产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岗位分为专业技术船员岗位和普通船员岗位。

1.专业技术船员。

专业技术船员岗位设置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5个岗位等级。不同船组、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船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船员按本人所在船组和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船长岗位的人员,执行船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高级船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60元;聘用在轮机长岗位的人员,执行轮机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高级轮机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130元;聘用在大副、大管轮岗位的人员,执行大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副、二管轮岗位的人员,执行二副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三副、三管轮岗位的人员,执行三副岗位工资标准。

2.普通船员。

普通船员岗位设置水手长、副水手长、一级水手、二级水手4个岗位等级。不同等级的普通船员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普通船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水手长岗位的人员,执行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其中,被聘为一级水手长(渔捞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80元,被聘为二级水手长(渔捞长)的,岗位工资标准提高50元;聘用在副水手长岗位的人员,执行副水手长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一级水手(渔捞员、机工、电工、制冷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二级水手(渔捞员、机工、电工、制冷员等)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水手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船员设置65个薪级,对普通船员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薪级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船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船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船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船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以及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水产事业单位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地方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和水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水产事业单位实际,调控本地区所属水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各水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水产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人员规模、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所属水产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水产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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