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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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80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6—001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 浙人薪〔2006〕3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有利于解决公务员工资分配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引导和推进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理顺社会各方面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列入本实施意见的范围是: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七类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公务员法及中央有关规定,确定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原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经重新审核后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原执行机关工资制度,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范围。 二、人员对象 (一)下列人员列为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1.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2.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1.使用事业编制在机关工作的混岗人员; 2.已调离机关,工资关系未转出的人员; 3.受行政、刑事处罚发生活费的人员。 (三)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资关系尚未转移到现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到现工作单位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的15个调整到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人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不含基本称职,下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上一级别对应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简称对应年限,下同),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现级别对应年限的,可从达到对应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对应年限的,也可从达到对应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如现级别工资额与晋升后级别对应某一档次工资额相同的,级别工资档次可在对应的某一档次基础上顺延一档。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如其中有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如果试用期满合格后所任职务低于按学历对应职务的,也可执行按学历对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 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 (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聘用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7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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