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5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9—002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7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93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要积极向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人员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管理组织体系构建、经办机构内部科学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报我厅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附:《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等文件,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全省居保业务操作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保业务由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级和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等业务经办管理具体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金管理具体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参与制订和分解财政对居保补贴资金的计划、财务会计核算;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参保登记、基金收缴、社会化发放等管理工作。

社保机构负责居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保障所负责对居保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等工作。

村(社区)具体负责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居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具有当地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复员退伍军人等人员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加居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社区)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六条村(社区)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保障所。

第七条保障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社保机构。

第八条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制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附件一,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手册》),由村(社区)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第九条参保人员变更参保信息的,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社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村(社区)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保障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保障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市、县(市、区)转移、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符合按月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待遇条件或死亡等情况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须终止居保关系的,应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终止居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的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社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结算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三、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村(社区)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保障所。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含军龄账户化额度,下同)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本息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社保机构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委托征收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征收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制发用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银行存折。

已办理居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及由社保机构出具的变更证明到征收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村(社区)代领并发至参保人员。

居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但须在到龄当年当月前完成缴费。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参保时,自主选择当地规定的缴费档次(缴费档次缴纳金额标准发生变化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公布)申报缴费。参保次年起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在规定期限内参照第九条规定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社保机构按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指定的征收机构。

征收机构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征收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征收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居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当月起开始计息。

社保机构应及时提示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社区),村(社区)对参保人员给予必要的缴费提醒。当年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四条村(社区)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四,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保障所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收到《集体补助表》和到账凭证后,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当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五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按规定年限和标准补缴费。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表五,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社区)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保障所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居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时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征收机构。征收机构按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

社保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对于暂不具备通过征收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地区,社保机构可暂委托村(社区)代为直接进行收缴,按规定出具相应凭证,并及时存入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5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