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副厅级机构工作人员高定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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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副厅级机构工作人员高定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5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9—002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省直副厅级机构工作人员 浙人社发〔2009〕20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了一些部门管理的副厅级直属机构,同时对一些副厅级机构的规格和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经商省委组织部,现就省级副厅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管理副厅级直属机构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其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分别按正厅级机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确定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4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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