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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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4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9—003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7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浙人社医[2009]188号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在浙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结合在浙中央企业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药费保障机制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自20101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单位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范围。

在杭中央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由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8万元缴纳保障经费。红军和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纳入医药费保障机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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