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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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6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9—001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7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8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使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高级工程师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企事业单位聘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或兼评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的年限。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或已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条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实际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未满5年,但在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申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在本专业研究或开发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  

()获得国家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获得有较显著成效的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1发明人)
  第八条其他条件
  ()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成绩。
  但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获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科目(模块)的成绩合格证书。
  ()申报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者需有1年以上为优秀。
  ()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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