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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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595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9—002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09]1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行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出部分按90%封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3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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