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597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7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发〔2009〕39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激励广大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提升我省会计队伍整体素质,选拔和培养更多高素质会计人才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研究,决定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工作。现将《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二○○九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是在实施《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激励高级会计师在全省经济和社会服务领域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所设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高级会计师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由省人事厅统一颁发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企事业单位聘任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科学发展观,勇于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专业(含财政、审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经济管理、金融类专业毕业并具备会计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不具备上述学历(或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

  2.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获财政部、省财政厅授予“杰出会计工作者”、“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申报人员,需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45-50岁(不包括50周岁)的人员,外语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人员,须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三)近5年内凡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不允许申报。

  (四)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提供最近连续3个年度按规定参加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发展前沿理论。

  (二)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三)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和高级会计师的理论水平。

  第九条工作能力。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专业工作的能力,能解决财务会计中重大疑难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或市(厅)级单位、系统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93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