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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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0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废止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2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

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31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三十二次政治局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省就业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经济增速放缓对就业的影响逐步显现,企业“招工难”与劳动者“就业难”、企业增效难与职工增收难等“两难”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形势依然较为复杂。有效缓解就业压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完善技术工种从业资格考核制度,建立岗前培训、技能考核和就业准入三位一体的技术工种准入制度。提升企业用工层次,将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列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摸清技术工种在岗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无证在岗人员实行限期培训考核,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二、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缴基础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促进企业和地区之间的费负公平,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强化社会保险参保考核,督促各地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加大职工参保执法检查力度,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全员参保。

三、实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制度

对参加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未就业人员或企业在岗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各地可结合当地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培训工种的紧缺程度以及技能等级等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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