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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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5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1—0013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 法规正文 |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分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现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是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也是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 第四条《居住证》持证人享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章证件 第五条 《居住证》由浙江省公安厅监制。浙江省公安厅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相关工作。省、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六条《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领主卡。符合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 第七条《居住证》采取属地编号原则。《居住证》主卡编号采用英文数字混编方法。其中,英文部分的首位字母表示申领人员类别:第一类为外国籍人员(“W”字头);第二类为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H”字头);第三类为其他非浙江户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Q”字头)。第二位字母表示所属地区,分别为:杭州A、宁波B、温州C、绍兴D、湖州E、嘉兴F、金华G、衢州H、台州J、丽水K、舟山L。数字部分前4位表示申领年份,中间2位表示申领月份,后面3位表示申领序号。 《居住证》副卡编号采用主卡号码后加注序号的方法。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办理《居住证》主卡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1)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 (2)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明; (3)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4.在本省的住所登记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经区、县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8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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