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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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5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1—001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1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2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申报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档案研究馆员资格。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其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10年。

(二)研究馆员原则上不得破格申报。

第八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具有非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兼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本评价条件,可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其他条件

(一)职称外语要求

⒈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提供合格成绩单原件。

⒉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⒊符合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供相应的免试审核表等材料。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过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员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破格人员须有1年优秀。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者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

(一)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

2.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提出开拓性的见解和建议。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2.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第十一条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要求

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档案业务研究能力,具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或本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调查、整理、分析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一)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起草过档案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起草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5篇以上,对本单位、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在大型档案馆主管某项工作5年以上;或在大型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5年以上。

3.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在全省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4.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30万字以上)的编研与出版,其中正式出版1部以上,内部出版2部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负责起草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5项以上,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在各类档案馆主管某项工作3年以上;或在较大规模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3年以上。

3.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给大专以上学生做过一个月以上的档案实习指导老师;或在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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