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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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02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1—004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3-0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人社发〔2011〕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企业年金不断发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全面推进。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方案内容不够明确、备案材料不够齐全以及备案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方案有关内容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对参加人员的范围、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分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年金权益的归属、企业年金未归属权益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参加人员的范围。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单位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原则上要将试用期满、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全部纳入企业年金方案实施范围。 (二)关于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的分配。按照一定比例计提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应及时分配到个人账户,不得留存使用。单位应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岗位、贡献、工龄、工资、年龄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方案。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个人账户间进行分配时,分配差距不宜过大,最高年金分配额不超过参加年金计划职工平均分配额的3倍。 (三)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年金权益的归属。当职工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情形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年金中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收益部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金方案中明确不同年限的归属比例,归属比例按工作年限递增,对于年金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应全部归属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当出现其他情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年金中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收益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 (四)关于企业年金未归属权益的处理。企业年金在运行中产生的未归属权益,不得用于企业年金计划以外的用途,该部分资金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且每次分配后不得有余额。企业年金方案中应明确未归属权益的具体分配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及时将公共账户资金全部分配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严格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程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5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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