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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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01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11—004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3-01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2011〕22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各代理支库,省级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不断加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相对滞后,推进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0号),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省部属企业要按照“自愿选择、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将退休人员移交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管理,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社区综合补贴和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仍由原参保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社会统筹、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筹资机制,保障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后的资金来源。

二、退休人员移交办法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街道(乡镇)和社区负责管理服务。相关单位和机构的主要工作分工如下:

(一)移交企业

退休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向企业提出要求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书面申请。企业将本单位要求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名单汇总后,对移交人员的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及时与接收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按要求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1),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企业要将移交情况书面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参加省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统一由结算单位负责对本行业退休人员移交情况汇总并报省社保中心备案。

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后,原单位要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综合服务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接收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对省部属企业提出的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申请,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协调,社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与移交企业鉴订移交协议,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等材料认真验收,做好基本信息的入库登记工作,建立接收地社区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台账,健全转入本地社区管理服务退休人员数据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退休人员关系纳入其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异地接收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在接收手续完成后的1个月内将接收情况书面告知退休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省部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后,自移交手续完成的次月起享受社区综合补贴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其与当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标准的社区综合补贴和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或少发退休人员的社区综合补贴、降低社会化管理服务质量。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按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妥善、规范的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省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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