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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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6-0637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4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6-01-14 |
法规正文 |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全面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 (一)规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授权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市简政放权,由县(市、区)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发文公布,并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管理办法、认定发文及相关资料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日常考核和退出机制,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网上工作平台(http://www.zjjy.gov.cn/)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信息和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市要在考核管理的基础上,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省人力社保厅将从市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中,择优认定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 二、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三)实行创业导师选聘制度。各地要继续做好创业师资培养工作,同时鼓励聘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类专家、自主创业典型代表、社会创投风投机构专家等社会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创业培训、跟踪服务、专业指导等功能,对创业能力培训、创业过程跟踪服务以及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指导方面给予重点帮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4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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