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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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2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3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精神,平稳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权限问题 实行分级管理后,县(市、区,下同)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局)组建的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省、市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负责所在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评审通过的,均由省里发文发证;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精神,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高校自主聘任。 经有关高评委评审通过获单位岗位聘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经对本人水平业绩考核后,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聘任。未获得单位岗位聘用的人员,不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二、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 高评委组建执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有关规定。 高评委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喉、眼科、口腔、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审议组;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可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药等专业审议组。对评审人数较少专业,可按照专业相近原则归并设置。各市评委会组成人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省或其它地区的专家参加,省里将组建专家库为各地提供支持。 三、关于评价标准问题 各市要根据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由省另行制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卫技人员在晋升前,应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各市高评委在评审中要全面考量,综合评价,要注重基层用人单位对申报对象平时工作业绩和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引导、鼓励县及以下卫技人员安心基层工作,服务基层群众,实现自身价值。 四、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问题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4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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