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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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2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3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5-12-0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精神,现就深化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决策部署,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管理基础上,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医德医风,注重实际贡献;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各级各类卫技人员特点的综合评价机制;坚持评聘结合、强化聘用,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管理制度相衔接;坚持依法管理,与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行分级管理。2015年起将县(市、区,下同)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下放至各设区市。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主要负责省、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设区市卫生高评委主要负责所属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权限下放后,实行“哪里评审哪里发文发证”。竞聘人员受聘后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加强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的全面下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由单位自主评聘、自主发证。 (二)全面推进评聘结合。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坚持聘任制和岗位管理改革方向,全面推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实行人员申报竞聘,经单位全面考核后按一定比例差额,择优推荐评审,对评审通过并取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空缺岗位内择优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实现评价与使用的统一。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4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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