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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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1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0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5-04-2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 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 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需通过“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签发许可证书和工作证明。持工作证明的外国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后,拟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且其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可按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在境内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二、持停留期为30日的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换发和居留许可手续。 三、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确认函,用人单位系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有关被授权单位办理;用人单位系非公单位的,至纳税所在地有关被授权单位办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浙 江 省 公 安 厅浙 江 省 文 化 厅 2015年2月6日 人社部发〔2014〕7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公安、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办理程序》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办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入境及不按工作证明所列事项从事短期工作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将按非法就业查处。各部门要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外国人提供便利。 《办理程序》自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部门抓紧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中英文)和外国人短期工作信息表、外国人演出信息表电子模板另行发放。 附件: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文化部 2014年11月6日 附件 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的相关办理程序(试行) 一、外国人入境完成短期工作任务,指因下列事由入境,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的: (一)到境内合作方完成某项技术、科研、管理、指导等工作; (二)到境内体育机构进行试训(包括教练员、运动员); (三)拍摄影片(包括广告片、纪录片); (四)时装表演(包括车模、拍摄平面广告等); (五)从事涉外营业性演出;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以下情形不视为完成短期工作任务: (一)购买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安装、调试、拆卸、指导和培训的; (二)对在境内中标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 (三)派往境内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完成短期工作的; (四)参加体育赛事的(包括运动员、教练员、队医、助理等相关人员。但根据国际体育组织要求,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持注册卡入境参赛等情况除外); (五)入境从事无报酬工作或由境外机构提供报酬的义工和志愿者等; (六)文化主管部门在批准文书上未注明“涉外营业性演出”的。 具有(一)(二)(三)(四)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M字签证;具有(五)(六)情形,且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F字签证。 三、前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人员每次入境停留时间超过90日的,均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入境从事季节性劳务、短期劳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入境进行短期营业性演出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应持有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及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以下简称工作证明);入境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工作证明登记项目包括:持有人国籍和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期限、签发日期等。 五、短期工作人员申请入境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工作许可 1.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证书及工作证明 境内合作方拟邀请外国人入境从事短期工作的,应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境内合作方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均为复印件); (2)中外双方合作协议、项目合同等; (3)拟入境人员简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1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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