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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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0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5-001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5-04-07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两美”浙江和信息经济大省的战略部署,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扶持农村电商创业5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力争实现“六个一”目标:即每市至少建立1家市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每县(市、区)至少建立1家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商平台,培育1家农村电商物流企业;每村建立1个电商服务站;培训电商人才10万人次,初步建立全省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服务网络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发挥省级政策和资金的示范引导功能,扶持各地建设一批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的,各地可按规定给予补助,用于园区场租补助、带动就业补助、创业补助、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其中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园的,省里以转移支付形式给予支持。 (二)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吸纳就业。农村电商企业在创业园外租用办公或仓储用房,可按当地标准给予场租补助。农村电商小微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实行50%贴息。 农村电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15年年底。 农村电商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三)推动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村级电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指利用农村商店、村民活动中心、农村青年创业基地等现有资源,为当地村民提供网络代购、代销、代收及其他服务的组织。各地要将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大力开发代购、代销、代收、电商创业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农村复转军人、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考核合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到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扶持,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四)加大农村创业人员资金扶持力度。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发挥电商网络优势,实行贴贷分离。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电商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可按《浙江省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3〕199号)申请网络创业认定,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其中,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其他农村电商创业人员申请网络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规定给予贴息。 在校大学生及毕业3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电商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五)加快农村电商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省重点电商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并按规定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发挥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电商继续教育基地作用,举办省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班,培养各类电商人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1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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