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5-0590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 - 2014 -003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5-01-15
法规正文

浙人社发〔201416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现就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参加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人员;

(三)参加省级医保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

二、资金筹集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5。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7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3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7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划拨,剩余3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以上资金筹集时间均为每年1月份。年度中参加省级大病保险的,按上述规定筹集大病保险费。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保障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内,省级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为起付标准的15倍。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2015年起付标准确定为3万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1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