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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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5-0590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 - 2014 -003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5-01-15 |
法规正文 |
浙人社发〔2014〕165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罹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提高大病医疗保障水平,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规定,现就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参加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参加省级子女统筹医疗人员; (三)参加省级医保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 二、资金筹集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5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7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3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7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划拨,剩余3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以上资金筹集时间均为每年1月份。年度中参加省级大病保险的,按上述规定筹集大病保险费。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三、保障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内,省级大病保险设一个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大病保险年度最高补偿封顶线为起付标准的15倍。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2015年起付标准确定为3万元。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1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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