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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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3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 - 2014 -003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12-12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修订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

(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现对《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章第十二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或未满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期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报考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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