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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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2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4-002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9-11 |
法规正文 |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职能,进一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注重分类评价,更加注重业绩导向,努力建立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统一,分类科学、公平规范、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要求,逐步下放高校、省级大型医院、省属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探索建立单位自主评聘,与人事管理、绩效分配制度相衔接,符合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逐步形成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探索建立以行业为主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将根据行业优势逐步下放高评委评审权限。 (三)从2014年起,各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由各高评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担。 二、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 (一)加快制定分类评价标准。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高评委办公室要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分类细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量化、可操作,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已经出台评价标准的,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应邀请相关专家,并要有制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成员单位参与,要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尤其要听取生产、科研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凡未按本意见要求制定完善评价标准的,将严格控制其评审通过率。 (二)坚持正确的激励导向。评价标准要遵循各类人才成长规律,充分体现专业特点,适应行业发展要求,要注重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新兴产业创新型人才的评价,注重对爱岗敬业、扎根基层、服务一线人才的评价。要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把论文写在田野里,写在车间里,写在流水线上,真正形成评价与使用相结合,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评价与使用“两张皮”现象,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建立量化考核评价体系。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注重量化考核指标设计,加大评价刚性比重,减少主观人为因素。量化考核评价要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全面反映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的要求,为科学评价提供可靠依据。各高评委办公室要在2017年前建立量化考核评价体系。 (四)改革完善破格申报条件。破格条件的设置,要破除论资排辈,不唯学历、资历、论文,强化贡献和能力水平,增加业绩的权重,突出学术技术创新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改进评审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评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一)规范设置高评委。今后不再设立综合性的高评委,对需下放权限新组建高评委的,将根据本行业或本地区队伍情况、专业优势、专家库组建条件及评审数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对现有高评委尤其是工程系列高评委,将逐步按照细分专业的原则,根据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加以调整。 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逐步探索建立政府宏观指导下的社会化评价机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70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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