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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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10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6-25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

  (一)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海洋经济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突出投资项目对扩大就业贡献率的分析和测算,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鼓励和引导生产性项目提前招工,允许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建立分层分类的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现代农业、装备制造、能源、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生态环保、现代交通运输、文化创意等转型升级重点领域人才的培养工作。继续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以职业院校为基础、企业为主体,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职业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利用当前“招工难”的倒逼机制,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优化用工结构、实施人才储备战略、加大高校毕业生使用和培养力度。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1日至12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各地要进一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72号),大力开发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工作,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力争全省每个社区都至少配备一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专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项目之间的政策平衡。对毕业年度内本省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进一步落实对基层就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政策措施,自2012年起,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设区的市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和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

  二、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四)放宽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各地要从注册资金、人员、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降低创业门槛,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调整注册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依法将商业性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高校毕业生履行法定手续后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从事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等企业,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其把当地政府提供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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