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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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78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4-0001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就〔2004〕109号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4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4〕109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裁员程序,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和失业群体过于集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裁员行为要提前介入,将工作重点从事后补救转移到全程规范和指导上来。要结合实际,完善企业裁员的有关规定。对失业率已超过控制目标的地区,要适当从严控制企业裁员。对面临暂时性困难或裁员条件不充分的企业,要积级探索职工安置的新办法,将岗位补贴、职业指导、推荐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等提前引入,避免大量失业人员集中拥入就业市场。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建立再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各地要将当前行之有效的再就业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固定下来,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努力缩短失业周期。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联系,设立就业援助专门窗口和再就业援助档案。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愿望迫切的“4050”人员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者等就业困难人员,要实行“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促进其自主创业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继续加大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力度,开发一批适合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的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8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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