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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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2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8-0006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8〕32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中央驻浙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12日
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根据《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等精神,现就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和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建立,以八大万亿产业、十大传统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和技能含量较高的大中型企业为主要依托,由具有绝招绝技的技能大师领办的技能传承、技能攻关、技能推广平台。 第三条 工作室主要依托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依托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条 工作室主要功能是建立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传承机制,传授技艺培养高技能人才,组织技术技能革新和技术公关,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 第五条 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浙江省+领办人姓名+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立工作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是技艺精湛、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 (二)有团队:工作室拥有一支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技术技能人才团队,成员应是技能高超、业务精湛的高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 (三)有保障:工作室所在单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能为工作室提供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每年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工作室建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工作室建设工作有关要求。 (二)项目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单位,作为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属推荐单位。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工作室领办人和团队情况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7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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