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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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政策城乡一体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8-0691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7-0037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7〕142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12-21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从2018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即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及申领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后与城镇职工同等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停止执行。 农民合同制职工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7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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