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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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9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7—003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11-09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互联网+人社”,探索管理服务模式创新,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数据共享,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合作协议》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浙江人社”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在我省部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实施电子证书管理试点的基础上,现就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的工作目标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以服务管理模式创新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基础,按照“互联网+”理念和思维,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服务管理方式,建立省级集中平台,做到信息数据实时、准确、安全、可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行政服务效能大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照信息获取快捷、使用方便、可防伪查验,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感大幅增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大数据、大平台、大服务目标。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电子证照实施范围及效力 (一)对在我省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且在规定年限内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制作我省出具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电子合格证明(见附件1),同时可申领国家印制的纸质资格证书。 (二)对参加我省自主实施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员,制作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证书(见附件2),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三)除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单位外,对在我省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制作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见附件3),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四)对参加考评结合的高级职称业务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人员,制作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能力考试电子合格证明(见附件4),不再发放纸质证书。由省级有关行业考试机构组织的高级职称业务能力考试,根据实际也可实施电子证明。 (五)加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子印章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合格证明、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电子证书、高级职称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省内与纸质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用,可作为我省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或执业注册的有效凭证。电子证书的任何形式的电子再转换版本,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六)加盖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或省级有关行业考试机构电子印章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表明持证人考试成绩合格,仅在一定年度内申报相应资格评审或执业注册时有效,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凭证。 (七)各地各部门对中初级职称评审(含初定、认定)通过人员,可参照本意见实施电子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管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6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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