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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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9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7-002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10-3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1日 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实训基地建设的项目均要列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期限为上一个年度。 第四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其中省级行业、企业所属实训基地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 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综合评价、量化考核、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实训基地绩效考核包括基础部分和加分部分。基础部分由组织管理、培训能力、培训体系、资金管理、项目产出等5个考核指标构成。基础部分满分为100分,加分部分最多不超过20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基础部分考核内容及分值。 组织管理(10分)。项目单位设有专门组织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培训能力(15分)。培训场所能满足年培训2500人,培训设备工位、先进程度与培训目标匹配,培训设备总值达到项目批准书要求;专业师资满足培训要求。 培训体系(30分)。各专业与企业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建立了与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相适应的培训教材的开发机制;建立了培训教学质量评价机制。 资金管理(15分)。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扶持资金到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6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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