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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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9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8-2017-000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09-05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省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16日 浙江省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要求,鼓励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升水利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水利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水利行业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达到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是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水利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水利专业科目和水利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具体负责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水利专业科目、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水利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水文、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河道管理、农田水利、农村水电等水利专业技术相关内容。 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水利法律法规、水利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水利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水利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 接受水利专业科目、水利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并开展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61.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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