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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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8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17?002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08-15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已列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除外。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该办法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定。 (一)技术开发 从事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测、维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应用电子 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信息安全 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系统集成 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运维和管理、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信息技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5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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