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7-06477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20-2017-000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7-06-16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5日

—1—

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林业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林业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林业专业科目、林业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林业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森林培育、林木遗传育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等林业专业课程(件)及林业专业技术相关的专业论文、调研报告等。

林业行业公需科目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

—2—

确学习课程(件),内容主要包括林业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林业专业科目和林业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实施。

第六条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林业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林业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七条 接受林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考试合格的,认定登记36学时。以考试合格证或证明文件为认定依据。专项考试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特定课程(业务知识)学习推出的考试,旨在以考试的形式检验特定课程学习情况。具体参见相关专项考试通知文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4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