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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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647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20-2017-000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7-06-16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全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力水平,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6月5日 1 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林业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林业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林业专业科目、林业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林业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森林培育、林木遗传育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等林业专业课程(件)及林业专业技术相关的专业论文、调研报告等。 林业行业公需科目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 2 确学习课程(件),内容主要包括林业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林业专业科目和林业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实施。 第六条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90学时,其中林业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林业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七条 接受林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考试合格的,认定登记36学时。以考试合格证或证明文件为认定依据。专项考试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特定课程(业务知识)学习推出的考试,旨在以考试的形式检验特定课程学习情况。具体参见相关专项考试通知文件。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6964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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